网站首页HOME 公司简介ABOUT 新闻动态NEWS 业务范围BUSINESS 政府文件POLICY 文件下载DOWN 合作单位ALLIANCE 访客留言MESSAGE 联系我们CONTACT
业务范围
劳务派遣
人力资源外包
社会保险的缴纳
员工工伤赔付
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
联系我们
地  址: 咸阳市金旭路1号中国水电十五局院内物业三楼
邮  编: 712000
电  话: 029-33416709
029-33416709
邮  箱: xyrc@163.com
网  址: http://www.xyfyrl.cn
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> 新闻动态 >> 详细内容
单位不得收取和扣押劳动者证件、档案、押金
发表时间:〖2018/1/15〗    浏览次数:〖1024
  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,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,最高法院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”强调,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、档案、押金,因此发生的争议,法院应该受理。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,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、保证金、抵押金、抵押物,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、工资档案、人事档案、社会保险档案。 

  但在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,违法收取保证金等,劳动者为了就业,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。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、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,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,利益受损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很多网民和读者都反映,希望对这些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。 

 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,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。所以,司法解释规定: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,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、保证金、抵押金、抵押物产生的争议,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、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,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,当事人依法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上一条信息:没有上一条信息了
下一条信息:工资构成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
友情链接
咸阳人力资源,咸阳丰源,咸阳丰源人力资源,咸阳劳务派遣,咸阳人力资源管理策划,咸阳劳务输出,咸阳职业中介,咸阳劳务分包,咸阳业务外包,咸阳建筑劳务,咸阳丰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
地址:咸阳市金旭路1号中国水电十五局院内物业三楼
电话:029-33416709
邮箱:xyrc@163.com
咸阳丰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  版权所有 © 2006-2015
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